符合《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称“申请人”),可选择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积分方”,通过积分入学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园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条件为:
(资料图)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
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 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积分方条件
1.积分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积分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入学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