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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入法”渐行渐近

2023-07-09 15:38:19 来源:北京商报

首部打击网络暴力的部门规章正渐行渐近。7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资料图】

多位法律行业专家分析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是网信办将先前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成为部门规章,不仅提升了效力层级,也迈开了专门立法的重要一步。未来,《规定》或将对网络暴力事件的治理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重要一步

根据网信办发布信息,《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规定》表示,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规定》对网络用户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提到,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此外,《规定》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该规定的出台,是网信办将先前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成为部门规章,不仅提升了效力层级,更为重要的是,迈开了专门立法的重要一步,对于我国未来反网暴法律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己任律所事务所兼职律师屈向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规定》的法律效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进一步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2018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也就是说国家网信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的位阶。其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后。”

有据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监管部门近期第二份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网暴治理文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6月9日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不过,《指导意见》并未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此次《规定》中则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关于此种界定,李洪江认为,该《规定》直接在总则部分对网络暴力的范围和边界做了界定,并指明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管理机关的权限,这样就回应了社会中网络暴力是否应当纳入“线下暴力”的合理延伸问题,以及网暴信息治理权限不明问题。

李洪江指出,该《规定》如果能够顺利出台,将对网络暴力事件的治理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有关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信息处置、保护机制做了规定,可以说网信办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机制做了完善,今后对于如何界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有了直接依据。”

同样,在屈向东看来,《规定》正式出台后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会有很大不同。他指出,在过往的实践中,网络平台发现后进行断然处置,往往面临网暴者合法性的质疑。由于很多处置措施仅仅来源于平台规则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而被网暴者质疑不合法。规定出台后,将使得平台“有规可依”,增强了处置措施的合法性。此外,规定紧紧抓住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个关键主体,围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责任建章立制,进一步提升了《规定》出台后的可适用性。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有了这一《规定》以后,进行网络暴力治理时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且对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也提出了明确的罚款等处罚措施。文件中细化的规定,可以让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迅速找到相关责任主体,精准打击,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执行力度。

具体而言,孙宇昊指出,其中,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举报制度,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方便被网络暴力者在遭受网络暴力后,有相关维权通道。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固定内容,要求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极大便利证据收集的便利性。其次对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在诸多条款规定中。

仍待完善

“反网暴专门立法势在必行,该规定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屈向东指出,现阶段,极端网络暴力事件多次出现,使得人民群众加强反网暴立法工作呼声较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该《规定》的出台是回应人民群众制度需求的生动体现。

屈向东表示,过往,网络暴力之治理大多沿用事后司法救济的思路,但这种方式通过实践来看,存在维权成本高、侵权取证复杂、侵权主体查明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该规定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通过“抓牢、看好、盯紧”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现源头、事先、事中的反网暴治理。他认为,《规定》出台后,将以网络平台为核心场域,一方面强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监测预警、信息处置、建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责任约束;另一方面,为其开展合规合理实施处置措施进行赋权,也有助于平台依规处置、及时遏制各类网络暴力信息的肆意蔓延。

总体上,屈向东指出,《规定》从事先的监测预警、事中的信息处置与保护机制再到事后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全流程的规则框架,同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制度保护,并结合执法经验,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蹭炒热度、恶意营销进行规制,这些因素都会提升该规定出台后的可操作性与制度效果。

不过,多位专家认为,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规定》仍有待完善之处。其中,关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孙宇昊认为,此项规定建立在典型案例样本足够充足的情况之下,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样本收集工作,进行分门别类。

“虽然是符合判例法的一种做法,作为我国非正式法律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便于在沿用时可以更加灵活、可控。但在具体认定上,还存在现实挑战。比如造谣诽谤,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如何分辨是造谣还是事实,初期很难来判定。”孙宇昊介绍,“同时,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规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界限和标准是什么,道德绑架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如何辨别,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李洪江看来,关于社会公众期待的网络平台应当设置醒目的网络暴力投诉机制、积极解决取证难等问题,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均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事前主动审查义务,规定还是未予直接回应。

此外,屈向东建议,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残障人士”,实现与“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同等保护,并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后,向全社会公布该算法模型,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网暴事件不断更新其模型。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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